现在,很多保安公司的保安员大部分都来自农村,很多都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本应属于自己的利益都争取不到,所以本文将像大家普及一下保安权益知识,希望广大保安员可以多了解一下,在需要的时候能帮助保安员争取到应该获得的利益。
下面将用案例来说明:
老陈是某保安公司的保安员,上班时突然脑血栓晕倒,虽然经过抢救保全了生命,但是右手和右脚瘫痪了,经过几个月的疗养之后,虽然病情有了好转,但是右手右脚依然无法用力,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赔偿呢?
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亨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肢体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李建华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发病晕倒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突发脑血栓也并非职业病,所以李建华晕倒住院不能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因此,要视同工伤,必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1、在工作时间发病。李建华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的脑血栓;2、在工作岗位发病。工作岗位包括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岗位。李建华是在上班时突发的脑血栓,因此可以认定为在工作岗位上发病0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李建华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没有造成死亡的结果。因此,李建华在工作岗位上发病,不能视同为工伤,不能申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但可因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此提醒广大保安员,平时要多注意身体,加强锻炼,尽量避免在工作中有危险事故发生。若确实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了身体严重损害的,保安员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申请赔偿。